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张某某等与李海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系死者张志考妻子。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系死者张志考长子。
原告张红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系死者张志考次子。
原告张红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系死者张志考女儿。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章志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
被告李海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地址:邯郸市中华南大街58号。
负责人张沄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秀恩、苏耀祖,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王某某、张某某、张红亮、张红芹诉被告李海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红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亮、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章志峰,被告人保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耀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海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事故车辆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投保有限额为122000元的交强险,故应由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原告的损失。因此,四原告因受害人张志考死亡所造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所开支的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39067.5元,由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110000元内赔偿四原告110000元;车损1705元,由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偿四原告1705元,两项共计111705元。不足部分由实际车主被告李海波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向原告赔付,因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冀D3P03挂号挂车分别在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四原告因受害人张志考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27362.5元,由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四原告8208.75元。被告李海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庭审质证、辩论及答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张某某、张红亮、张红芹各项损失共计11170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张某某、张红亮、张红芹各项损失8208.75元;
三、驳回四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公估费200元,原告王某某、张某某、张红亮、张红芹共同负担26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负担745元,被告李海波负担7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红涛

书记员:刘冰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