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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张某某、杜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中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张明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
张某
张某某
杜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明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新华街道办事处西北街村31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张某某、杜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建红

书记员: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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