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马振江(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大名县水利局
王建波(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振江,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名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李宝山,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大名县水利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名县水利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黄旭
审判员:廉学锋
审判员:赵志斌
书记员: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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