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军,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名县旭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名县城东工业园区天雄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乔秀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江,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大名县旭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鑫
书记员: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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