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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冲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邯郸市。
委托代理人侯书平,女,河北万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昭辉,男,河北万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冲冲,男,汉族,约22岁,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沙河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冲冲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伍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7日,我原本向女儿的账户转款,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把卡号输入错误,错将女儿彩礼钱五万元通过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转入被告王冲冲账户。有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交易凭证为证。后我通过短信与王冲冲联系返还不当得利一事,但是王冲冲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五万元。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炜

书记员: 张秀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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