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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书明,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彦令,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某,农民。
原告王书明诉被告孟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王书明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书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原告王书明负担。
审判员 贾淑箐
书记员: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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