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原告:程素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原告:郑军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河北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惠源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郑可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斌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坚,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程素彬、郑军力与被告河北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30日,原告程素彬、王某某、郑军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某、程素彬、郑军力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某某、程素彬、郑军力负担。
审判长 刘吉林
人民陪审员 程晓琳
书记员: 范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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