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新
耿振军(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王某新,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耿振军,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住涿州市。
原告王某新诉被告张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环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新及其委托代理人耿振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欠原告王某新地租款25000元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新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欠原告王某新地租款25000元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新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张环宇
书记员:徐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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