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住任县。
原告:孟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住任县。
原告:王子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任县。
法定代理人:孟某,系王子瑶母亲。
原告:王政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任县。
法定代理人:孟某,系王政森母亲。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建岭,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路28号。
负责人:左云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会含,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海山,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某、孟某、王子瑶、王政森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孟某、王子瑶、王政森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孟某、王子瑶、王政森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王某某、孟某、王子瑶、王政森共同承担。并自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原告王某某、孟某、王子瑶、王政森向法院补交诉讼费6900元。
审判长 孔祥平
审判员 刘凤坤
审判员 梁振华
书记员: 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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