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于保国,河北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文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海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代文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自杰
书记员: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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