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代理人王术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系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刘术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系原告之儿媳。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代理人杨炳涛,河北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久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久芬承担。
审判长 彭德涛
人民陪审员 杨喜杰
人民陪审员 许朝敬
书记员: 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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