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河北临泉泵业有限公司
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
杨飞(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被告河北临泉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立涛,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临城县东镇京珠高速引道路南。
委托代理人申增斌、杨飞,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河北临泉泵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米彦秋
审判员:张富华
审判员:赵卫霞
书记员:郑俊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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