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翟某某
王某某
王某某
赵印作
黄显金(宽城镇中心法律服务所)
宽城满族自治县百立通贸易有限公司
张国龙(北京仁威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原告翟某某。
原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
原告赵印作。
委托代理人黄显金,宽城镇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百立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昭山,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龙,北京仁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翟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赵印作与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百立通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翟某某、及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显金、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百立通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国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签订入资协议,被告收取股资款3万元后,五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2009年腊月二十日至2012年腊月二十日已履行该协议给付内容,该协议书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为有效协议。2013年度补偿款50000元人民币被告未履行,被告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百立通贸易有限公司依照协议书约定给付原告王某某、翟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赵印作2013年度补偿款人民币5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百立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签订入资协议,被告收取股资款3万元后,五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2009年腊月二十日至2012年腊月二十日已履行该协议给付内容,该协议书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为有效协议。2013年度补偿款50000元人民币被告未履行,被告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百立通贸易有限公司依照协议书约定给付原告王某某、翟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赵印作2013年度补偿款人民币5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百立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唐仕铁
审判员:刘海龙
审判员:白项郡
书记员:何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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