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义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现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王雅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义生诉被告李某某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王义生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义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义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义生负担。
审判员 董晓春
书记员:刘栩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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