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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范某某等与赤城县龙关镇四街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原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原告:周进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原告:任有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原告:郭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原告:闫成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原告:王永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上述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玉花,赤城县龙关红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城县龙关镇四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城县龙关镇四街村。法定代表人:高生军,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范某某、周进宝、任有宝、郭文、闫成生、王永庆与被告赤城县龙关镇四街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范某某、周进宝、任有宝、郭文、闫成生、王永庆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范某某、周进宝、任有宝、郭文、闫成生、王永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某某、范某某、周进宝、任有宝、郭文、闫成生、王永庆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某某、范某某、周进宝、任有宝、郭文、闫成生、王永庆负担。

审判员  陈勇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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