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赵俊英(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刘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俊英,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刘某某。
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二被告于2006年1月27日,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40000元。后经原告索要,被告刘某某偿还借款11000元,下欠29000元。2008年二被告离婚。原告王某某对利息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负连带责任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29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二被告于2006年1月27日,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40000元。后经原告索要,被告刘某某偿还借款11000元,下欠29000元。2008年二被告离婚。原告王某某对利息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负连带责任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29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唐仕铁
审判员:刘海龙
审判员:白项郡
书记员:何晓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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