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张明(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王某某,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明,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云鹰
书记员: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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