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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张明(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王某某,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明,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云鹰

书记员: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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