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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承某泰某某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潮(系王某某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黑龙江省绥化地区望奎县人,住黑龙江省望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兴,河北律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某泰某某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张百湾镇周台子村。法定代表人:孟凡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俊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承某泰某某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4民初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潮、张国兴,被上诉人承某泰某某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俊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关于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承某泰某某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是否系非全日制用工的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4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薛林儒
审判员  冉雪芳
审判员  王桂森

书记员:郝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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