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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穆长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仕景,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德法,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长江。
委托代理人:栗江利,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穆长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3月28日、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仕景、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德法、被告穆长江及委托代理人栗江利两次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第一次到庭、第二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与被告穆长江签订的买卖协议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不允许买卖,该案诉争房产位于曲周县曲周镇东关村,被告穆长江户籍地为鸡泽县曹庄乡穆曹庄村,被告穆长江不属于东关村村集体成员。被告王某某与被告穆长江买卖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故对王某某主张该协议无效的要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某某作为王金海的继承人,涉案房屋在进行处分时,必然会涉及王某某的利益,王某某应视为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具有利害关系,故被告辩称王某某作为本案原告不适格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属于确认之诉,诉争房产未分割继承,且还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故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穆长江返还房产的主张,本案不作处理,原告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王某某与被告穆长江于2016年2月5日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50元,收取8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40元,被告穆长江负担40元,剩余617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龙渊 代理审判员  李江滨 人民陪审员  鲁尧鑫

书记员:吴小雪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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