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白福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恒,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新苗,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怡然之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燕顺路西侧法国风情园5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如,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三河市怡然之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红达
书记员: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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