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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赵某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丽,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系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财,男,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强波,系黑龙江任强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丽与被告赵某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强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砂石款人民币46,780.00元;2.承担本案的各项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赵某财和儿子赵志明承包建设富裕县富海粮库建设工程,被告赵某财在原告处购买砂石,原告的多个车辆向被告富海粮库工地运送砂石,在运送砂石结束后,原告和被告核算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一份,被告拖欠原告砂石款人民币46,780.00元,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砂石款。
被告赵某财辩称,我买砂石都是买一个叫王大军的砂石,原告王丽也是以王大军的名义往工地送砂石,运输完毕后,被告和王大军通电话,说王丽的砂石票交到王大军手了,由王大军把票返给被告,如果赵某财有现金就给现金,没有现金就给出具欠据,当天赵某财还给王大军出了8万元欠据,后来王大军未将砂石票转给赵某财,应该由赵大军把砂石票给付被告,被告才同意偿还这笔款。

原告王丽为证明其诉称理由,提供如下证据:
被告赵某财出具的欠据一份。证明被告赵某财在原告处赊购砂石拖欠欠款的事实。
被告赵某财质证认为,没有异议,只要王大军把砂石票交给被告,我就同意还款。。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被告赵某财出具的欠据名字系本人书写,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赵某财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定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
2015年,被告赵某财和儿子赵志明承包建设富裕县富海粮库建设工程,被告赵某财在原告处购买砂石,原告的多个车辆向被告富海粮库工地运送砂石,在运送砂石结束后,原告和被告核算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一份,被告拖欠原告砂石款人民币46,780.00元,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未给付。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与被告赵某财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财给付原告王丽砂石款人民币46,78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本案受理费969.00元,财产保全费487.00元,由被告赵某财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海波人民陪审员 田富人民陪审员 佟兆东

书记员: 包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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