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
丁丽丽(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曹某某
杜某某
原告王丽,农民。
委托代理人丁丽丽,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曹某某,职工。
被告杜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与被告曹某某、杜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王丽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王丽负担。
审判长:董军
书记员: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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