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杰,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加格达奇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王某某(曾用名王彦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占武(被告丈夫)。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杰,被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占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漏水造成的损失,地板6000元、床上用品1000元、沙发1000元、壁挂相片500元、大米及白面300元,合计88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诉讼过程中,王某某增加诉讼请求:增加粉刷墙面损失3945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邻居,被告住在原告家楼上,2018年2月21日,被告家暖气爆裂跑水漏到原告家,将原告家淹了。因被告家中无人,直到晚上5点多钟,被告家来人将阀门关闭,才控制住继续跑水。因漏水导致原告遭受损失,原告是残疾人,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王某某辩称,被告名下房屋已经于2017年卖给刘秀芳,双方签订了售楼合同,取暖费都是刘秀芳交的,虽然房证上现在写的是王彦洁,但已没有管理权,刘秀芳将房屋出租并收取租房款,受益人是刘秀芳,如果找到租房子的人,能让租客找到刘秀芳,房屋出租必须通过房主才能出租。原告墙面被泡的不严重,地板也看不出鼓了,不同意赔偿,应该由刘秀芳负责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某某系曙光电厂×号楼西×单元×层西房主,王某某系曙光电厂×号楼×单元×室房主,双方系上下层邻居关系。2018年2月21日,王某某家中暖气爆裂跑水,导致王某某等8户房主家中均被水浸泡,造成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
另查明,2017年6月6日,王彦洁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刘秀芳签订售楼合同,约定王彦洁将位于电厂×号楼×单元×室房屋出售给刘秀芳,售价拾万元整,刘秀芳先付房款五万元,余款刘秀芳承诺在合同生效之日一年半内付清……如果刘秀芳在一年半内未按时归还房款,王彦洁有权收回房权,损失(先付的五万元房款)由刘秀芳承担……;首期购房款五万元已付清,合同正式生效,收款人王彦洁。王彦洁与刘秀芳签名捺印。王彦洁即为王某某。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证、他项权证、照片、证明、销售单、绢丝照票据、刮大白费用明细单、损失物清单、残疾证,被告提供的售楼合同,本院现场勘查录像,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因被告家中暖气管爆裂导致原告家中财产遭受损失,被告对屋内设施未尽应尽的管理注意义务,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现被告主张房屋已经出售给刘秀芳,没有房屋管理权,应当由刘秀芳进行赔偿的抗辩意见,因其未提供刘秀芳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刘秀芳对双方买卖房屋情况进行了解,且目前房屋并未过户,所有权人仍为王某某,故王某某应当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关于原告的损失,根据其提交的照片及现场勘查,考虑人工费及材料费、物品折旧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粉刷墙面损失2000元、地板损失1000元、绢丝照170元、床上用品及沙发损失500元。其他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某某赔偿款3670元;
二、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元,由王某某负担25元,王某某负担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文波
书记员: 赵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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