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薪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建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康建新、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康建新、黄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蔡 珺
书记员:谢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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