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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丁某某与高某静、高某跃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丁某某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XXX弄XXX号XXX室。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丁学明,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坤,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丁捷,男,1983.6.27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XXX弄XXX号XXX室。
  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晓栋,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汤海平,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杨书华(系高某跃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杨书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高逸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杨书华(系高逸鸣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高某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高某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高某慧(系高某莉妹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共富三村XXX号XXX室。
  被告:高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代理人:高某静(系高峰姑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于君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代理人:高某静(系于君梅配偶高峰的姑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临路XXX号XXX室。
  原告王某某、丁某某与被告高某静、丁捷、高某跃、杨书华、高逸鸣、高某强、高某莉、高峰、于君梅共有物分割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件审理需要,经原告申请,本院追加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审理时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  昆

书记员:荣琼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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