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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吴某某、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年(系原告王某某丈夫),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系原告王某某妹妹),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忠,上海市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宋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宋某某及第三人宋建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董迪思

书记员:顾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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