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诉杨某某、杨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贺静(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刘俊玉(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杨某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王海龙(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贺静、刘俊玉,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被告:杨某。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海龙,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被告杨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依法裁定对被告杨某所有的京GKE922号小轿车一辆予以保全。因原告治疗未终结,且需要评残鉴定,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依法裁定中止本案诉讼。原告评残鉴定后,于2014年10月18日申请恢复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贺静、被告杨某某、被告杨某、被告大地财保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海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地财保北京分公司的代表人刘明志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与原告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王某某受伤,两机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滦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无责任。被告杨某某驾驶的京GKE922号小轿车的实际所有人是被告杨某。被告杨某是将车辆借给被告杨某某使用。对原告的损失,应由借用人被告杨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某所有的京GKE922号小轿车在被告大地财保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被告大地财保北京分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告大地财保北京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出保险限额和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由被告杨某某予以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的医疗费10000.00元。二、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55975.00元三、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的车辆修理费2000.00元。
四、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26958.89元。
五、由被告杨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的鉴定费1200.00元。被告杨某某为原告王某某支付的人民币30000.00元在执行时抵顶。六、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03.00元,保全费891.00元,计3094.0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与原告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王某某受伤,两机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滦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无责任。被告杨某某驾驶的京GKE922号小轿车的实际所有人是被告杨某。被告杨某是将车辆借给被告杨某某使用。对原告的损失,应由借用人被告杨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某所有的京GKE922号小轿车在被告大地财保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被告大地财保北京分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告大地财保北京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出保险限额和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由被告杨某某予以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的医疗费10000.00元。二、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55975.00元三、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的车辆修理费2000.00元。
四、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26958.89元。
五、由被告杨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的鉴定费1200.00元。被告杨某某为原告王某某支付的人民币30000.00元在执行时抵顶。六、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03.00元,保全费891.00元,计3094.0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李振国
审判员:王汉军
审判员:董占山

书记员:刘艳楠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