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兴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华,上海信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兆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常誉。
申请人王某某于2019年2月18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兆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51,775.0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保函作担保。2019年5月4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兆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51,775.0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萍
书记员:裘泱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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