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山办事处4委**组。被申请人: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信大小区**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信大小区**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信大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卢某某、吴某某、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某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卢某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信大四塑42#,产权证号为133919号,房产图号为375-490-2/1-42-020302,建筑面积142.59平方米房屋的产籍;并提供担保人赵鑫预购的(牡丹江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爱民区世茂假日山水(第三部分),合同号为:20160816F472A51859822、产籍号为410-470-3/1-31-030601,建筑面积89.06平方米的房屋以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能顺利执行,防止担保财产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赵鑫预购的(牡丹江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爱民区世茂假日山水(第三部分),合同号为:20160816F472A51859822、产籍号为410-470-3/1-31-030601,建筑面积89.06平方米房屋的产籍;二、查封被申请人卢某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信大四塑42#,产权证号为133919号,房产图号为375-490-2/1-42-020302,建筑面积142.59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王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银花
书记员:常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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