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卢训尧,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现服刑于湖北省洪山监狱。
被告:蔡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潘某、被告蔡某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6月19日以尚未准备好全部诉讼材料及待诉讼材料补充完毕后再来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晓凌
书记员:王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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