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政峰,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卢政峰、被告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3月5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2017年3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以及2016年3月5日以后的利息,被告出具借据确认。此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6年春给付原告利息3000元,本金及剩余利息未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有关利率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的各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作为债务人应当积极履行还本付息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该款自2016年3月5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同时,从总债务中扣减被告已经给付的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铁亮

书记员:李雪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