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隽瑶,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施立富
书记员:董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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