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某某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君伟,系王某某丈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某某市。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分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桥东区胜利北路16号中保大厦。
负责人:李万富,该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中华,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霞
书记员: 顾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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