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闫志强(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温玉泉(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翁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闫志强、温玉泉,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某某。
法定代理人翁恩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翁某某、翁恩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长:武宏伟
书记员:林雅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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