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李连和
沧州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吴金苓
任涛
张家界纳百利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张南星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袁辉(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连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原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沧州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吴金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家界纳百利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南星,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负责人刘大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辉,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沧州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张家界纳百利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鞠法昌
书记员:韩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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