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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周某某、王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吴琳琳(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琳琳,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吴琳琳与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质证,被告王某某无异议。
3、2014年1月,周某某与王某某的电话录音光盘1份,证明周某某同意按原告抬款的利率给付利息。
经质证,被告王某某对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是原告与周某某的声音,对于周某某同意给付利息无异议。
4、申请证人李秀梅出庭作证,证实原告在李秀梅处借款2万元,利率是2%。
证人李秀梅称:证人是王某某的亲戚。2013年3月末,王某某向证人借款2万元,月利2分。后来听王某某说是因为王某某用楼照抵押给别人贷款了,贷款没还上,王某某要把贷款还上,钱不够才向证人借了2万元。2014年8月末,王某某把借款本息2.68万元还给了证人。
经质证,被告王某某对证人证言无异议。
5、申请证人李国芬出庭作证,证实原告在李国芬处借款2万元,利率是2%。
证人李国芬称:证人是王某某的邻居。2014年1月份,证人去王某某家,王某某说她丈夫的叔伯兄弟用她家的楼照贷款,到期后贷款没有还上,王某某要把楼照拿回来就得把贷款还上,但还差2万元钱,证人就让证人的儿子从同村的刘胜武家给王某某借了2万元,利息是2分,借了12个月,到期后,王某某将本金和12个月的利息还给了刘胜武。
经质证,被告王某某对证人证言无异议。
被告周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对上述证据均无质证意见。
被告周某某、王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认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享有质证的权利。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进行质证,属放弃质证,被告王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已经代替被告周某某偿还了借款6.6万元,因此取得了向周某某追偿的权利。本案借款发生在周某某与王某某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属周某某与王某某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周某某与王某某共同偿还,故王某某要求周某某、王某某共同偿还欠款6.6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周某某与王某某通话录音中,周某某同意按民间借贷的利率支付欠款利息,王某某当庭也表示同意支付欠款利息,但月利率2%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欠款本金6.6万元,并给付自2014年1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时止本金6.6万元产生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0.00元,邮寄费160.00元,保全费800.00元,公告费300.00元,均由被告周某某、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已经代替被告周某某偿还了借款6.6万元,因此取得了向周某某追偿的权利。本案借款发生在周某某与王某某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属周某某与王某某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周某某与王某某共同偿还,故王某某要求周某某、王某某共同偿还欠款6.6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周某某与王某某通话录音中,周某某同意按民间借贷的利率支付欠款利息,王某某当庭也表示同意支付欠款利息,但月利率2%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欠款本金6.6万元,并给付自2014年1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时止本金6.6万元产生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0.00元,邮寄费160.00元,保全费800.00元,公告费300.00元,均由被告周某某、王某某承担。

审判长:杨艳红
审判员:杨先凤
审判员:葛艳

书记员:崔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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