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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鸡西市君利宏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王喜明
李立国(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
鸡西市君利宏煤矿
任洪章(黑龙江万杰律师事务所)
黄显辉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喜明。
委托代理人:李立国,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鸡西市君利宏煤矿。
代表人:张春梅,该矿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任洪章,黑龙江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崔长君。
一审被告:王洪德。
一审被告:王福玲。
委托代理人:黄显辉。
一审被告:张明海。
一审被告:王云。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鸡西市君利宏煤矿(以下简称君利宏煤矿)、一审被告崔长君、王洪德、王福玲、张明海、王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高商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一)王某某与君利宏煤矿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二审法院也认定借款协议的真实性。
(二)君利宏煤矿对案涉借款的去向是明知和认可,有王洪德调查笔录、法院对李瑞祯的询问笔录、王洪德的报案材料等证据进行佐证,二审判决认定“王某某没有证据证实君利宏煤矿同意将案涉借款转借实际使用该借款的案外人李瑞祯”属认定事实错误。
(三)基于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崔长君、王洪德、张明海均在该协议签字及款项王某某已经实际支付,崔长君、王洪德、张明海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君利宏煤矿提交书面意见认为:(一)本案既不是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又不是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定程序,应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二)王某某主张的事由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
(三)三份担保借款协议均为无效协议,君利宏煤矿也没有收到该协议所涉款项,王洪德的调查笔录、报案材料及李瑞祯的询问笔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四)君利宏煤矿不是本案借款人,与王某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请求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一审被告崔长君提交书面意见认为:(一)君利宏煤矿与王某某签订的担保借款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王某某与李瑞祯之间已经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案涉借款与崔长君无关。
(二)张明海、王洪德给王某某出具的收条与崔长君和君利宏煤矿无关。
(三)银行转帐单与崔长君和君利宏煤矿无关。
(四)李瑞祯的询问笔录不真实。
(五)君利宏煤矿手续没有抵押给王某某。
(六)王洪德的询问笔录、报案材料证明不了问题。
一审被告王洪德提交书面意见认为:(一)王某某支付给李瑞祯的285万元与本案无关,属另一法律关系。
(二)案中所涉款项是李瑞祯通过王某某的弟弟王喜明以五分利向王某某的抬款,当时李瑞祯用房照和车照作为抬款抵押。
(三)王洪德和张明海给王某某出具的两张收条合计300万元,是受李瑞祯委托代办的,与本案无关。
(四)唯实律师事务所的调查笔录王洪德不认可,王洪德是在王喜明胁迫的情况下签的字,前两页写的什么王洪德不知道,王洪德只是在最后一页签字。
(五)公安局报案材料是王洪德个人行为。
案涉的担保借款协议没有履行,王洪德不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一审被告王福玲提交书面意见认为:王洪德是协议中的担保人,而不是借款人。
该笔款项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借款人李瑞祯已经承认该笔款项用于站台经营,足以证明该笔债务不是家庭生活债务。
签订担保借款协议时王福玲并未到场,更未签字,二审法院判决王福玲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正确。
一审被告张明海提交书面意见认为:王某某没有履行案涉担保借款协议,该协议未成立。
张明海和王洪德给王某某出具二张300万收条是受李瑞祯委托而签收,与本案无关。
王洪德报案体现不出来是君利宏煤矿报案,也与本案无关。
唯实律师事务所对王洪德的调查笔录与其手写的证言相互矛盾,公安机关对李瑞祯的询问笔录能够证实李瑞祯与王喜明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
王洪德的调查笔录、李瑞祯的询问笔录不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一审被告王云提交书面意见认为:张明海签订担保借款协议时没有通知王云,也未征求过王云的意见。
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二审判决王云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正确。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于效国
审判员:付向成
审判员:刘平

书记员:陈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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