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于志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林市海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林市广厦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会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3)海商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70元,退回上诉人王某某。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蒋志红 代理审判员 王 欢
书记员:韩江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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