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闵齐飞
书记员: 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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