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丽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路南区,现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哲,河北陈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亚与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丽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40元,减半收取8520元,由原告王丽亚负担。
审 判 长 王 彦 代理审判员 徐 琳 代理审判员 王金英
书记员: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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