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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霍春明,河北霍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平。委托代理人苏玉峰,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杨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良忠
书记员: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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