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淑娟(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
赵春梅(黑龙江鸡西法律援助中心)
徐某某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娟,系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梅,系鸡西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鸡西市滴道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法院调解与被告达成调解当庭给付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吴明
书记员:冯海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