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
原告:刘纪元,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林,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古冶区盛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群英道东段建筑楼。
法定代表人:杜旭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杜旭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唐山市。
第三人:王大磊,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山东省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小立,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原告刘纪元、王某与被告唐山市古冶区盛唐热力有限公司,第三人杜旭明、王大磊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纪元、王某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刘纪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300元,减半收取77150元,由原告王某、刘纪元负担。
审判长 李星群
人民陪审员 张蕾
人民陪审员 张海悦
书记员: 王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