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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刘纪元与唐山市古冶区盛唐热力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
原告:刘纪元,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林,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古冶区盛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群英道东段建筑楼。
法定代表人:杜旭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杜旭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唐山市。
第三人:王大磊,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山东省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小立,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原告刘纪元、王某与被告唐山市古冶区盛唐热力有限公司,第三人杜旭明、王大磊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纪元、王某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刘纪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300元,减半收取77150元,由原告王某、刘纪元负担。

审判长 李星群
人民陪审员 张蕾
人民陪审员 张海悦

书记员: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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