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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陈某某、田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登亮,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婷,湖北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田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计111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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