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马某某
李秀艳(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王某某,农民。
原告:马某某,农民。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秀艳,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农民。
原告王某某、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秀艳、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应当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妥善处理相邻关系。被告赵某某在原告现大门口东北处位置挖土坑作为菜窖,影响了原告的正常通行,并造成安全隐患;在原告现北房外根基处所挖土坑计划作为水柜,该土坑对原告的房屋安全构成隐患,且木井乡调委会也出具意见,要求被告先填平土坑,故对二原告要求被告填平其所挖的两个土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辩称的因原告毁了被告财物、占了被告地方且拦不住原告留门走路才在原告北房外根基处挖坑的理由,既未提供任何证据,也于法无据,对该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第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王某某、原告马某某宅院大门外东北处位置土坑和北房外根基处土坑填平。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应当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妥善处理相邻关系。被告赵某某在原告现大门口东北处位置挖土坑作为菜窖,影响了原告的正常通行,并造成安全隐患;在原告现北房外根基处所挖土坑计划作为水柜,该土坑对原告的房屋安全构成隐患,且木井乡调委会也出具意见,要求被告先填平土坑,故对二原告要求被告填平其所挖的两个土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辩称的因原告毁了被告财物、占了被告地方且拦不住原告留门走路才在原告北房外根基处挖坑的理由,既未提供任何证据,也于法无据,对该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第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王某某、原告马某某宅院大门外东北处位置土坑和北房外根基处土坑填平。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长:江文海
审判员:杨彦花
审判员:李艳敏
书记员:李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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