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仁览,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仁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15年2月通过微信相识,后发展成恋爱关系。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陆续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共计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70,000元。因双方当时关系较好,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没有要求被告出具借条。2017年10月起,原告向被告催讨上述借款,但被告一直拖延不还。
被告徐某未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5年5月3日至2017年3月20日期间,原告分四次通过招商银行向被告转账共计70,000元。其中,2015年5月3日转账5000元,2015年9月5日转账20,000元,2015年12月31日转账15,000元,2017年3月20日转账30,000元。
2、审理中,原告提供微信截图一组、通话记录及录音光盘各一份,证明微信号xr679033属于被告本人所有,以及被告在与原告的微信聊天中对借款事实进行了确认,并表示愿意还款。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虽然被告未出具书面借条,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被告多次向其承诺还款。此外,原告还提供了相关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了其向被告转账交付借款的经过,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自动放弃了抗辩的权利,故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全部借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借款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凤岭
书记员: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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