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增伟
王某某
王某某
王光明
王保生
李国军(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增伟。
被告:王某某。
被告:王某某。电话号码:.
被告:王光明(王保安)。
被告:王保生。
委托代理人:李国军,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王光明(王保安)、王保生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王光明、王保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艳萍
审判员:孙连达
审判员:范清海
书记员:朱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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