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隆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坤,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被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原告王某某与史某某、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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