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昌黎县鹏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安山镇安山街3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05546980XC。法定代表人:万宪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中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被申请人:刘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
原告昌黎县鹏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中彬、刘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17)冀0322民初149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王中彬名下号牌为冀C×××××车辆。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王中彬名下号牌为冀C×××××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 民
书记员:李绍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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