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中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霍某某(系王中兴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妇幼保健院医生,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佳木斯宏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友谊路中段(沿江乡三连村新纪元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周素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融,职员。原审第三人: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站(原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站)。负责人:王昭敏,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货运中心营业部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瑞波,办公室助理经济师。
上诉人王中兴、霍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佳木斯宏昊物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4民初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4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中兴、霍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76.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荆献龙
审判员 王首佳
审判员 路 敏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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